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从煤炭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有偿使用及监管四方面加强煤炭资源管理。
《意见》强调,煤炭资源配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煤炭资源和矿业权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管理设置。新建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单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就地转化率均要达到50%以上。
申请配置资源的企业要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行属地管理。严禁非法转让矿业权。严禁大矿小开、占而不开、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煤炭转化或配套项目应得到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必须按协议确定的条件开工建设,且建设进度要达到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要求。未如期建设或不能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资源。坚持一个规划井田由一个项目主体开发的原则。一个项目主体配置的资源量未达到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可由批准配置资源的若干项目主体联合开发。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国家公园等明令禁止开发区域的煤炭资源不得配置和开发。
《意见》还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统一调控全自治区煤炭资源的一级市场勘查和管理。资源配置可以通过盟市之间相互协商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审批;个别项目的资源配置,可以由自治区政府根据产业布局研究确定。对预留资源区块矿业权,待项目实际开工建设后,根据开工规模测算资源配置量,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出让、转让矿业权手续。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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