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中公司),2002年7月5日,因在大同投资购买煤炭,将80万元作为该公司购买煤炭的出省煤炭能源专项基金,汇入到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分公司)账户内,已近一年的时间。因未能实现购煤业务,当该公司向大同分公司追要此笔资金时,大同分公司此时却不承认此笔资金,是天津新中公司购买煤炭的能源基金,致使天津新中公司至今无法追回属于自己的80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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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投资掉入陷阱
  2002年3月间,天津新中公司因投资需要,在大同市考察项目期间,经人介绍与大同市西韩岭煤炭储运站承包人李某结识。李讲有能力为其发运煤炭。为了证实此话的真实性,李引荐天津新中公司业务人员与大同分公司分管结算的常副总经理接洽,在与他的交谈过程中,常表示能为天津新中公司在大同购买煤炭提供方便,并明确表态可以为其办理煤炭计划,但要求其将能源基金直接预付到大同分公司的账户,待实际发运时,以实际的发运量为准,从预付的能源基金款中扣除,只有按此条件操作方可申请煤炭出省铁路计划。当时天津新中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常副总经理申明,他们所支付的资金只能作为天津新中公司的出省煤炭专项能源基金,该资金不得挪为它用。常当时明确表示,“你们所交的能源基金预付款,只能用于你们公司发运煤炭使用,不可能用于其它项目支出。”在此情况下,出于对大同分公司这一国有企业的信任,天津新中公司于2002年7月5日,通过大同市商业银行转入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分公司账户人民币80万元。此后,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天津新中公司没有发运一粒煤炭。鉴于这种情况,天津新中公司多次派员到大同分公司,要求大同分公司退还其所预交的80万元能源基金费。同年的9月17日,大同分公司结算科副科长郑毕昌对天津新中公司业务人员讲:“能源基金不能退,我可以协调让大同市西韩岭煤炭储运站在同年11月份给你们发运煤炭,按照原定的煤炭发运计划发运煤炭。”在这种情况下,天津新中公司出于对大同分公司的充分信任和迫切发运煤炭的心情,与大同市西韩岭煤炭储运站又复签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可是合同签署以后,在约定时间内大同市西韩岭煤炭储运站仍然没有给天津新中公司发运一粒煤炭。
  企业利益如何保护
  根据有关规定,购煤方应将出省的煤炭能源专项基金,首先交到所发运煤的发煤站,再由发煤站交到煤运公司并申报煤炭发运计划。而此次业务开始之时,大同分公司常副总经理就违反了操作程序,要求天津新中公司直接将能源专项基金汇入大同分公司账户,2002年7月5日,天津新中公司履行了这个程序。事隔两个半月,大同煤炭一粒煤未发运至天津。天津新中公司决定放弃此项业务,并向大同分公司提出退还预交的80万元能源基金费的要求。然而,此时大同分公司的做法,让天津新中公司到同的业务人员感到莫名其妙。大同分公司的有关人员对其说:你们的钱不能退,这笔款项不是你们发煤用的能源基金预付款,而是“大同市西韩岭储运站”还给我公司的能源基金欠款。
  经调查,大同分公司在2002年7月5日,收到天津新中公司80万元基金预付款的当日,未经天津新中公司任何授权,将此笔资金以“西韩岭储运站”以前所欠大同分公司的能源基金为由作了还债处理,并开具了两张以“西韩岭储运站”为抬头的《山西省煤焦基金专用票据》和《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收款收据》的发票。此行为违反了《票据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大同分公司怎能张冠李戴,将天津新中公司的钱挪作它用?让人不解!在天津新中公司此次业务整个过程中,该公司只和大同市西韩岭煤炭储运站有过合同,但却与“西韩岭储运站”未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怎么能为其还债呢?
  通过调查发现,所谓的“西韩岭储运站”并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这个单位根本就不存在。另外,让人们还不能理解的是,出省煤炭应预交能源专项基金,大同分公司的账户上怎么会出现欠款现象?
  据天津新中公司人员介绍,为了追回80万元的这笔款项,他们多次去大同分公司要求退还。但是大同分公司有关人员的回答是:“钱不能退,你们想到哪里告就去哪里告,告也告不赢牎”
  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当前,山西省在建立“信用山西,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中,本不应该出现这种事情,这不仅影响了山西省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有碍于招商引资、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