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库区水域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省近日出台了《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09〕87号)。《办法》共分为四章十九条,从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四个方面作了详细具体的明确和规定。其中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旅游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十个部门。
《办法》规定,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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