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煤炭企业存在的环保设施建设滞后,个别企业存在污染的实际,神木县近日采取措施,对全县的煤炭开采企业进行环保限期整改,11月30日前必须完成整改,确保煤炭企业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做到环保设施齐全,污染物达标排污。
该县要求,所有煤炭开采企业必须按照《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环评文件和审批手续。未办理环评文件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生产,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
煤炭开采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应向县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排放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
煤炭开采企业应按照环评报告、环评批复要求,按标准进行周边环境治理,并编制生态恢复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后,严格落实生态恢复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煤炭开采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表裂缝等地质灾害,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等制度。
企业同时要成立环保机构,落实专职环保人员,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
县环保局、煤炭局要求煤炭企业必须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如期完成整改,12月31日将组织验收。对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将处以最高限额罚款,同时报县政府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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