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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2009/10/9 10:16:44       

 深圳市政府昨日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八大环保产业领域的重点发展方向,以及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深圳自身的资源禀赋和目前已经形成的产业基础,结合珠三角地区环保产业发展基本态势和国际环保产业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意见》提出深圳应在八个环保产业领域选择发展项目,提升环保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包括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领域、清洁能源领域、节能降耗领域、海水资源利用领域、新型环保材料领域、环境污染防治领域、废旧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环境服务领域。

  为给环保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意见》提出建立鼓励环保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环保税收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包括: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环保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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