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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协调电煤合同价

2003/5/9 0:00:00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电煤供需双方企业务必于今年6月底以前,按照国家贫瘦煤、无烟煤每吨提高8元,大同优混每吨提高2元的协调意见,签订电煤订货合同,落实运输计划。
    这份发给山西省计委和五大电力集团的通知指出,各国有重点煤矿和电力企业要从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订货牵头单位要为企业公平 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做好签订合同的组织协调工作。在该通知下发前已签订的电煤合同继续有效,不再改变;6月底以后未签订订货合同的企业,后果自负。
    据了解,在电煤供应量中占有最大比重的山西省,已于4月8日先期同华能签订了2034万吨的电煤合同量。日前,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发出“内部明电”,要求各煤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准备资料,核对订货数量,积极做好与电力企业签订合同的各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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