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晚报报道,10月12日,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省煤焦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加强纪律约束防止发生违纪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纪律要求。
目前,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也进入一个更为复杂的关键阶段。为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依法规范、公开公正、健康有序进行,有效防止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我省制定该《规定》,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煤矿企业及其领导人员提出十条“禁令”。
凡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需要问责的,依照问责规定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严肃认真及时地处理群众举报。
(附:十条禁令详见下文)
1.严禁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不得在兼并重组整合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整合资料和整合方案。
2.严禁随意变更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准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或兼并整合主体,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出台与省政府兼并重组整合有关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程。
3.严禁违反集中办理煤矿证照审批流程和规定,不执行联合办公和限时办结的有关要求,拖延审批时限,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审批资料、审批程序或环节。
4.严禁在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得违反规定减缓免、截留挪用相关基金、价款。
5.严禁授意、指使、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办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进行暗箱操作。
6.严禁整合主体无序竞争,违反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别是资源价款的规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不得与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资源和资产价值,或者高价回购低价出卖、侵吞国有资产,牟取非法利益。
7.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介入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严禁在资产评估中违规操作,故意抬高或降低资源、资产价值,或者不评估、虚假评估,进行商业贿赂。
8.严禁利用职权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借兼并重组整合之机,在煤矿企业入股或变相入股。
9.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接受、索取兼并重组整合相关企业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10.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采取其他任何手段为请托人、特定关系人等利害关系人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进行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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