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从2009年10月20日起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开展年度检查。
一、检查对象
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
三、检查内容
(一)煤炭经营资格证项目登记内容及法人代表变动情况;
(二)企业煤炭经营条件的变化情况;
(三)企业煤炭经营状况。
四、检查程序(部分)
(一)填表
企业于10月31日前到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领取《2009年度浙江省煤炭经营企业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在省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省煤炭整顿办发至企业。
(二)报送材料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11月20日前向属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检查表》2份(省工商登记注册企业1份);
2、《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煤场土地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5、安装在煤场内的计量设备合格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6、煤炭质量检验委托合同和化验机构计量认证附表;
7、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煤炭购入或销售(由各地选定一种)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所附发票以煤炭数量达到年检量要求即可,2008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免报)。
注:省煤炭整顿办将于10月20日在浙江日报刊登《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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