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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组整合煤矿过渡期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安排意见

2009/10/22 16:44:42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行发[2009]234号

关于重组整合煤矿过渡期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落实“三个发展”的具体要求,将兼并重组整合与保增长、保安全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重组整合期间煤矿过渡期生产及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整合工作
    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在1000座左右,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这是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既定目标, 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做到正式协议签订、企业名称预核准、主体企业以“六长”为主的管理团队以及以变更采矿许可证为主的过户换证尽快到位。
    二、认真安排好重组整合期间煤矿生产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矿安全和煤炭生产增长三项任务。在正式协议签订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整合主体到位并接管被整合煤矿的同时,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摸清所辖区域内具备过渡期生产条件的矿井底数,由主体企业搞好此类矿井的安全整顿,确保具备条件的矿井及时提出申请,完善相关手续,实现安全生产。
    对于重组整合方案批准保留、原有证件齐全有效的生产矿井,在新的主体管理团队到位后,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在办理变更新的证件期间组织生产;对于安排过渡期生产的矿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经验收批准,可以在办理变更证件期间组织生产;对于需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生产矿井及需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也可以在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先行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及改造建设的相关工作。
    过渡期生产矿井是指重组整合前证件齐全有效、已经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变更,或正在办理变更的生产矿井中,方案批准保留(含需进行改造建设,未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及2010年底整合关闭的矿井。
    重组整合方案中明确2009年底之前关闭的矿井和列入“十关闭”的矿井不得安排过渡期生产,应在2009年底前关闭到位。
    三、抓紧变更证照
    符合过渡期生产条件的矿井由所在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规定,抓紧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变更证件申请文件,并将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缴回。
    四、严格把握过渡期生产矿井条件
    1、新的主体企业以“六长”为主的管理团队到位。
    2、队伍经培训合格并实质性接管煤矿工作。
    3、采煤方法实现正规壁式开采,达到一井一面要求,掘进头不超过两个。
    4、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经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
    五、严格过渡期生产矿井验收审批程序
    1、主体企业首先进行复产前安全整顿,消除隐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进行其它复产前的准备工作。
    2、由主体企业逐级向当地县、市政府上报过渡期生产矿井的生产申请文件。
    3、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过渡期生产矿井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设区市的副市长对验收合格矿井签字同意,方可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责令限期整改,到期经验收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并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切实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
    1、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控股的中小煤矿,企业法人注销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法人履行;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履行,主体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十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件要求,各类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执行。
    3、申请过渡期生产的矿井要加强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每个生产井口都必须单独配备“六长”,严禁一个矿井的“六长”代替整合范围内其他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六长”。
    4、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一是“一通三防”要做到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齐全有效、风量分配合理、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突出矿井还要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9号令)等各项防治措施;二是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严格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措施,必须做到探水距离不小于200m,排水系统完善,杜绝水害事故;三是对大型设备要制定日常检修和大修计划,定期进行检修和维修,确保各种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四是严格控制下井人数,严禁超能力生产。
    5、加强生产技术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主体企业要结合矿井实际,重新规范、更新各种图纸资料,准确掌握井田内存在的各种隐患,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措施到位。
    6、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要加大打击力度,杜绝主体不到位而由被整合矿井继续组织生产或主体企业纵容被整合矿井私自组织生产的行为,发现弄虚作假或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在过渡期组织生产中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要加大对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追查力度, 属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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