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3·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救援工作还在进行中,截止到26日9时,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驿马乡孟南庄煤矿已经发现62人遇难,10人下落不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说:我们永远不要像这样的“带血的煤”! (据新华社3月27日电)我国每百万吨煤炭死亡率是美国的200倍,是印度的8倍,死亡率是全世界最高的。由于各类突发事故,
1999年煤矿企业死亡63
43人;2000年死亡5798人;2001年死亡5670人,2002年1—11 月份煤矿企业死亡5791人。其中由于乡镇小煤矿事故而造成的死亡人数占了绝大多数,小煤矿已经成为矿工生命的“杀手 ”,引起了全社会的警惕。所以,解决小煤矿问题已经是刻不容缓。解决小煤矿问题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但要想从根子上革除小煤矿的种种弊端就必须要加强制度建设,在这方面,主管部门能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
一、完善煤矿行业“ 准入”制度。国家应考虑转变煤炭资源管理的方式,采取国际通用的办法,逐步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煤矿业的准入的 “经济门槛”,运用市场手段促使煤矿业进行结构调整,改造重组、进行规模化经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进入煤矿业,从根本上解决掠夺性开采和生态破坏问题。有了这道门槛,投入上才有保证、资源才会得到充分利用、安全才会有资金和技术的保障。而且入世后我国将逐步大幅降低关税,外国煤炭可能进入国内市场,提高我国煤炭行业整体竞争力是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
二、实行煤矿从业人员考核上岗制度。2002年河南宜阳县锦阳煤矿二矿透水事故发生后,生还矿工杨显斌告诉记者:“老板从来没有对我们进行过安全培训,就是有人出事了老板也不会让我们今后多注意。”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矿工缺乏安全意识,违规操作有关。因此,对矿工进行安全培训,实施考核上岗很有现实意义,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三、对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实施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地区对于无证采矿或越界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通常只是进行行政处罚,那些违法的矿主往往是缴过罚款后照采不误,行政处罚效果因而大打折扣。无证采矿或越界开采等实质上是一种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能等到重大事故发生后再进行“事后惩戒”,公安机关是不是应及时介入,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呢?我们相信只要各项制度能够完善,只要煤矿业有一个公平、透明、开放、规范的发展环境,小煤矿问题会有彻底解决的希望,我们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