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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出台

2009/11/19 15:33:29       

 11月13日,国家电监会印发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从操作层面上对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号文件)进行了细化,强调在20号文件规定的准入条件基础上,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规则》强调,交易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同时,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采用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定价形成机制。

  《规则》规定了发电容量剔除及电量分配的原则和方法。剔除容量原则上依据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和对应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进行测算;在安排发电上网计划分配电量时,剔除直接交易发电容量后的剩余发电容量,按照“三公”调度原则参与本地区计划电量分配。

  《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签订与调整、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操作。强调直接交易双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

  《规则》要求,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并对试点情况定期总结评价,发布监管报告。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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