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行发[2009]274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目前,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进入变更证照的关键时期。此前,省政府办公厅已以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对重组整合煤矿简化证照变更手续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厅也以晋煤行发〔2009〕81号、晋煤行发〔2009〕234号文件对重组整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及过渡期生产提出了安排意见。为加快证照变更进度,圆满完成重组整合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工作,根据近期变更证照过程中的一些新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重组整合因矿井名称、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保留矿井、2010年底整合关闭,确需维持过渡期生产的矿井按规定均需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原有矿井以及地方煤矿在本次重组整合中矿井名称、矿区范围未发生变化的生产矿井,可持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不需变更证照。
二、重组整合前,经省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升级改造等在建矿井,按照原规定程序经过投产验收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属于重组整合方案批准的保留矿井,资料齐全后,按照新的矿井名称给予颁发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属于被整合并列入2010年底关闭名单、需维持过渡期生产的给予颁发或变更过渡期生产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需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按照晋煤行发〔2009〕81号文规定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给予办理证照变更手续。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不成能力核定工作的,按原证载能力先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重组整合方案批准保留的在建矿井、经验收合格并领取安全生产许证后,按照新核准的矿井名称给予颁发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2010年6月30日前需继续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在能力核定工作完成后,予以办理证照变更手续。
四、重组整合方案批准保留、无改造建设任务的生产矿井,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同原证件;重组整合方案批准保留需进行改造建设的生产矿井,按照省政府重组整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应在2010年底完成改造建设任务,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因改造建设任务较大,到期需延长期限的,经申请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重组整合方案批准2010年底关闭的过渡期生产矿井,煤炭生产许证有效期限均不超过2010年12月31日,到期予以注销。
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规定,重组整合煤矿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均需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市煤炭管理部门正式行文上报。
1、重组整合方案批准保留的生产矿井及2010年底维持过渡期生产的矿井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供市级上报文件(附企业申请)、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
2、在建矿井经竣工验收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供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附企业申请及相关图纸、资料)。
3、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规定,通过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供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附企业申请)。
4、为了缩短变更证照的期限,重组整合矿井主体管理团队接管到位后,可以在申领、变更采矿证、安全许可证的同时,抓紧按以上要求准备资料,上报文件。省煤炭厅依据重组整合方案和采矿证的批文抄件办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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