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起,新疆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全面开征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目前,此项工作已在哈密全面展开。
近日,记者从哈密地区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特别调节费的通知》,目前哈密只有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沙墩子煤矿、露采公司、井采公司一井、井采公司二井、北泉煤矿在征收范围之内。
根据规定,对于煤炭企业应按月计提煤炭调节费,按季申报缴纳。煤炭调节费列入企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同时,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标定生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超规模生产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超采产量在煤炭调节费基础上加倍计征煤炭调节费。
对未按规定期限及金额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未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审手续。
据了解,首次征收的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能正确理顺国家矿产开发利益的分配关系,有效督促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水平,并有效制约煤矿超生产的能力,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而且该调节费使得有偿出让跟得上社会的发展,适应了市场化的需求。
来源:哈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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