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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落定 电监会步入整合期

2003/3/8 0:00:00       
    一段时间以来外界对电监会“三定”方案(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方案)将会采取“大”、“中”、“小”何种取向的讨论和猜疑,似乎现在可以终结了。记者从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和电监会等多方求证得知,国务院已于近日批复了电监会“三定”方案,电监会的基本职能已经明确。电监会正式运作指日可待。
    政令批复行政职能转换
    电监会办公 厅的工作人员在回答本报记者电话提问时,证实了国务院对“三定”方案的批复,电监会不日也将向各界亮相,但她特别强调,现在正是各个方面整合时期,具体问题也不便过多公开。     这位知情人士向记者分析说,国务院批复的“三定”方案确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针对前段时间对电监会这一机构有过是否“合法”的讨论和质疑,这位人士说,国务院通过政令的形式表明国家给予了电监会合法的权力,最终确定了电监会在电力体制改革中到底能做什么的地位。与电监会机构职责密切相关的《电力法》则应该进行大修,增加监管机构,应对监管原则、监管权力、监管技术与手段、监管程序以及对监管机构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提交全国人大修改完善,具备了关于电力监管的规定内容后,才可以把现在对电监会尴尬地位的质疑慢慢稀释。
    专家认为,电监会不是笼统地监管电力的全行业,而是侧重电力市场的监管,尤其在电网的安全和调度的“三公”问题上。同时,这也意味着政府行政职能转换的一大进步。
    有迹象表明,将来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电力监管工作的发展,国家也将逐步调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并且很有可能是向加强的趋势发展。
    选择过渡市场培育监管
    根据分析,这一方案可以认同为先前所讨论的过渡方案。电监会的主要职责集中在电力市场的培育和对电力市场的监管上,主要是出于电力市场仍处在试点和发育阶段,改革和电力市场结构处在探索和形成阶段的考虑。其中,法制、会计等基础设施尚不健全,市场约束力不强,电力企业没有建立较好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能力的培养还需要一个过程,既需要一般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又要进行监管框架的假设、监管法规和程序的开发与不断修订等。
    据权威人士分析,该方案确定的电监会所被赋予的职责范围包括国务院授予的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清洁能源等环保政策,制定市场竞争规则并监督电力市场的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
    备受关注的电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并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所规定的职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内设7个职能部门,包括政策法规部、电力体制改革办公室、市场监管部、输电监管部、供电监管部、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稽查局,还设有处理机关事务的办公厅、国际合作部和人事培训部、机关党委。
    集中模式改善监管体系
    早些时候,有关专业人士就提出,为了解决资源优化培植和破除省间壁垒,必须实行国家集中模式。记者也在采访中获悉,此次的电监会的机构设置考虑到了电力市场特性,采取了集中和分级相结合的模式,设立一种中央政府集中统一与地方政府分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市场准入、公平交易和资源优化配置。
    按照各地电力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电监会将考虑在区域和部分省市自治区设立相应的派出机构。因低压配电和电力销售环节面对的是当地的千家万户,业务量巨大,问题和矛盾繁杂,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监管既无必要,也不可行,因此把低压配电和电力销售环节的任务交给省级政府,也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地方必须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全局,低压电力市场服从高压资源配置。
    但也有分析认为,在监管体系设计上还有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派出机构出去到达下级单位后,如何公正运转而不为被监管的对象所干扰和影响?有何更客观有效科学合理的监管方式与手段?如何在监管程序上做到更加透明和法制化?监管规则由何方制定和用怎么样一个方式制定?监管的制衡机制到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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