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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88名煤矿事故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市长7人

2003/2/28 0:00:00       
    26日从山西省有关部门了解到,二00二年以来,山西省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煤矿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八十八名责任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长七人,市、地部门县处级官员三人,科局级官员四十二人,其它人员三十六人。
    这八十八名事故责任人中,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十三人,开除党籍处分七人,行政撤职处分十四人,开除公职处分二人,建议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十三人。
    二00二年,山西省共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十起,其中六起已经结案,分别是长治市沁源县七一煤矿“四·一九”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运城市河津富源煤矿“五·四”特大透水事故、阳泉市南庄煤炭大阳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七·一五”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霍州市赤峪煤矿劳动服务部煤矿“八·四”特大火灾事故、阳泉市盂县西潘乡煤矿“一一·八”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太原古交市屯川联营煤矿“九·二0”特大透水事故。
  山西省通过对这些造成巨大人员、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任事故的从严处理,使人们意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从源头上有效地遏制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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