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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运需衔接要完善三个阶段

2009/12/16 9:51:45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0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明确了今年国家对煤炭产运需衔接订货的大政方针。
   《意见》指出,2004年以来,煤炭产运需衔接坚持改革方向,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形成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促进了煤炭市场稳定发展。要求要以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机制、保障稳定供应为目标,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为了搞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国家发改委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预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消费需求、生产和交通运输能力,做好煤炭产运需总量平衡。在综合平衡基础上,对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由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对产煤省区内产运需衔接,由地方政府经济运行、煤炭管理等部门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按照全国统一原则和政策予以指导。
    国家发改委将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改革,鼓励供需双方签订长期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在煤炭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过渡期内,国家要继续完善“经过三个阶段、形成三种关系”的衔接方式。
    “经过三个阶段、形成三种关系”的内容是:
    一、 政府发布产运需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
    是指由国家制定发布煤炭订货的产运需衔接的相关政策,指导制定煤炭产运需衔接的运力配置的意向和框架,防止由此可能造成的煤炭产运需衔接的失调。
    二、 煤矿与用户衔接资源、协商价格、签订合同,形成供需之间的购销关系。
    国家对煤炭供求双方在煤炭订货方面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对订货资源、煤炭价格、合同签订,都由煤炭供求双方协商决定,政府基本不再干预,形成公正的、平等的、自由的煤炭供需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
    三、 煤矿与铁路局衔接落实铁路运力,形成矿路之间的托运承运关系,对需经港口中转部分,煤矿与港口衔接装卸、堆存等作业,形成矿港之间的委托被委托关系。为了避免由于运输造成煤炭供求双方的衔接失调,特别是为了避免作为垄断程度比较高的铁路运输行业对煤炭顺利进行供销的不利影响,煤炭企业要和铁路等运输部门搞好衔接,形成矿、路及矿、港之间的稳定的托运承运关系,确保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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