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文件指出,要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设置煤电联动最高上限,保持煤炭、电力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求改变煤炭供需双方集中衔接的做法,由企业自主选择衔接方式。
《意见》表示,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定价,由供需双方企业协商确定。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过渡期内,要推进煤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调整发电企业消化煤价上涨比例,设置煤电联动最高上限,适当控制涨幅,保持煤炭、电力价格基本稳定。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竞争确定电价的机制。
《意见》还指出,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电煤市场价格指数,通过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为供需企业协商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引导生产和消费。同时,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和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和基金,推进涉及煤炭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在供需衔接方面,文件强调,要改变目前煤炭供需双方集中衔接的做法,由企业在规定时间自主选择适当方式,分散进行衔接。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都不得规定企业的衔接方式,不得强制企业集中衔接。
供需衔接必须坚持以煤矿和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禁止和取缔中间环节介入供需衔接,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干预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另外,鼓励供需企业之间签订五年及以上的长期购销合同。
此外,对过渡期内,煤炭产运需的整体衔接方式,文件表示要进一步完善“经过三个阶段、形成三种关系”的方式。即政府发布产运需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矿与用户衔接资源、协商价格、签订合同,形成供需之间的购销关系;煤矿与铁路局衔接落实铁路运力,形成矿路之间的托运承运关系,对需经港口中转部分,煤矿与港口衔接装卸、堆存等作业,形成矿港之间的委托被委托关系。
《意见》也强调,供需企业之间衔接签订合同,是整个产运需衔接的中心环节,各方面都要做好服务、支持与配合工作。在指导意见发布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后30日内,供需企业要协商完成合同签订。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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