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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发电企业消化煤价上涨比例

2009/12/17 13:54:19       

   在12月15日国家发改委的发文中,还对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困难给予了承诺。对于煤炭企业反应的税费问题,在意见中国家发改委表示,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和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和基金,推进涉及煤炭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对于电力企业所称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的问题,意见表示,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竞争确定电价的机制。过渡期内,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发电企业消化煤价上涨比例,设置煤电联动最高上限,适当控制涨幅。

    意见称,供需企业之间衔接签订合同,是整个产运需衔接的中心环节,各方面都要做好服务、支持与配合工作。在指导意见发布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后30日内,供需企业要协商完成合同签订。意见指出,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等,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导产运需衔接。

    对于要求5年以上合同签订具体的煤炭价格,于念认为,随着市场的波动,一个企业很难预测在5年或者3年后的煤炭市场价格为多少。李朝林则将之理解为一个随行就市的价格。意见中还明确规定,对购销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齐全、明确的长期电煤合同,可按电煤意向框架总量的50%衔接落实长期运力,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不再逐年安排。意见称,过渡期内,要继续完善“经过三个阶段、形成三种关系”的衔接方式。即政府发布产运需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矿与用户衔接资源、协商价格、签订合同,形成供需之间的购销关系;煤矿与铁路局衔接落实铁路运力,形成矿路之间的托运承运关系,对需经港口中转的部分,煤矿与港口衔接装卸、堆存等作业,形成矿港之间的委托被委托关系。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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