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煤炭产、运、需交易的市场化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0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对我国煤炭产、运、需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被确立,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几年来,虽然我国煤炭产、运、需衔接坚持改革方向,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形成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促进了煤炭市场的稳定发展,但是,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国家对煤炭产、运、需企业不同程度地进行干预,煤炭产、运、需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并没有完全从根本上得到彻底确立。今年下发的《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煤炭产、运、需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得到了确立和加强。
《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提高效率,改进和完善供需衔接工作。《指导意见》强调要抓好煤炭供需企业的衔接这一中心环节。《意见》指出煤炭供需企业之间衔接签订合同,是整个产运需衔接的中心环节,各方面都要做好服务、支持与配合工作。
《指导意见》规定了煤炭供需企业的衔接时间。近几年来,由于煤炭供需企业在煤炭订货期间对煤炭价格的预期不一致,加上受长期的计划经济订货制度的影响,等、靠、要政策支持的思想比较严重,在企业遇到困难,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煤电企业顶牛的情况比较普遍,致使煤电企业较长时间达不成供求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对煤炭运力配置,影响了煤电企业的正常经营核算,影响了国家对煤炭税收的及时到位,影响了煤电企业的快速发展。这次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了煤炭供需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要求煤炭供需企业在指导意见发布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后30日内,要协商完成合同签订。
《指导意见》进一步确立了煤炭供求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国家有关部门遵循市场面前公平竞争、人人平等的原则,对煤炭供求企业的市场干预进一步减少,对煤炭供需企业的订货的非市场化约束进一步弱化,企业的煤炭购销自主权进一步强化,煤炭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凡属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矿和用户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不分新老企业,均可以公平自主参加衔接。
《指导意见》对违法违纪煤炭企业的衔接活动进行了强力约束。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行业管理不健全,在我国的一些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及煤炭产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建设、违法经营的问题,以致一些煤炭企业未经国家许可而违规建设,一些煤炭企业未经国家允许而违法生产的现象,为了在市场上消除这类违规违纪违法企业的影响,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禁止未经国家核准(审批)、违规建设的煤矿参加衔接,在运输和销售环节上堵塞违法违纪经营的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指导意见》对参加煤炭供需衔接的主体进行了规定。为了把有限的运力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堵塞煤炭产运需环节可能出现的一些漏洞,规范煤炭产运需环节的市场运作,减少供销环节,降低煤炭需求企业的采购成本,《指导意见》要求煤炭供需衔接必须坚持以煤矿和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禁止和取缔中间环节介入供需衔接。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干预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
《指导意见》支持煤炭供需企业节能减排,优化产品结构。为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树立科学发展观,走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低、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运力配置意向框架范围内,支持煤矿优化用户和煤炭产品结构,支持用户优化煤矿资源结构,把优质资源和有限的运力,调整到技术先进、节能减排、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
来源:秦皇岛煤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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