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昨日公布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认定上述产品存在倾销,自2009年12月25日起,将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征收4.5%-13.6%不等的反倾销税。公告称,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商务部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产品存在倾销,对我国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将对其征收4.5%-13.6%不等的反倾销税。1,4-丁二醇归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被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因此此番商务部的裁定影响的较多,整体而言生产企业将会受益,而使用企业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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