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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煤炭供需衔接 保证电煤有效供给

2009/12/29 10:23:25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0年度煤炭视频会、衔接会以及汇总会全部取消,2010年度以后,煤炭和电力企业将完全自主进行煤炭价格的谈判,煤电双方在即日起30天内完成产运需衔接。这意味着,长达16年的煤炭价格管制宣告结束,政府彻底退出煤电谈判。过渡期内,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发电企业煤价上涨比例,由煤电联动最高上限,适当控制涨幅。意见还提出,鼓励供需双方签订长期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
    笔者分析,长达16年的煤炭价格管制宣告结束,这体现了政府继续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的方向,意味着政府在电煤市场改革方面迈出一大步,有利于中国建立市场化的煤炭交易体系,也是大多数煤、电企业的愿望。笔者认为对于中国煤炭的供需衔接问题,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按照国家关于煤炭市场化体系建设的要求,深化电煤分配体制的改革,保证电煤的有效供应。
    煤炭、电力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稳定性关系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积极引导。由于目前煤炭资源配置受煤种、规格及运力等因素制约,市场配置资源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进行,由国家综合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计划年度煤炭产、运、需进行总量平衡,提出总量调控的指导性意见,避免市场大幅波动,确保电力等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的煤炭供应。使煤炭市场实现公平、公正、透明、有序、可控,保证煤炭资源有效供应。
    多环节、大批量的电煤供应,订货衔接工作必不可少。建议政府部门提出宏观指导意见,一是应强调企业订立3-5年中长期合同。可将原重点合同和区域电煤供需合同直接转换为电煤中长期合同。二是要强调落实新机用煤资源、运力的配置及相关价格政策。由于资源运力紧张,在近几年电煤订货中新机订货面临很大困难,电煤需求存在较大缺口。三是针对运输瓶颈制约问题,政府要加强对铁路运输的监督指导。电煤供、运、需三方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多开直达列车,增开万吨和2万吨大列。
    2、理顺电煤价格机制,确保电煤正常供应。
    2006年,国家取消了对重点电煤合同的政府指导价,让电煤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由于这几年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全国各地陆续投资新建了一大批高耗能企业,扩大了对电力的需求,也使煤炭需求数量不断提高。由于电煤涨价,燃料成本大量增加,导致很多发电企业经营发生亏损,直接造成煤电价格之争,去年年底的煤炭衔接会上,六大电力集团与煤炭企业之间的重点电煤合同没能签订。“煤电顶牛”缘于煤电市场地位不对等和煤电价格未能完全理顺,据了解,这次电煤紧张除因为恶劣天气影响运输外,主要是有些用煤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在煤炭储备上准备不足。因此,应在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的前提下,逐步完善煤炭供应体系。进一步改革电力价格机制,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部门应按照煤电双方签订的长期合同合理核定上网电价,保障发电企业的合理盈利空间和合同的执行。调整电价既要考虑煤炭成本上升的影响,也要考虑电力企业的发展等原因,同时还要考虑整个工业企业的承受能力、居民家庭的承受能力和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适当疏导电煤涨价对发电企业的影响,以保障电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

     3.加快铁路建设,增加煤炭供应能力。
    我国煤炭资源北多南少、西富东贫,煤炭消费主要在东部地区,煤炭生产主要在中西部地区,这种能源分布现状,导致煤炭运输形成北煤南运的格局。煤炭运输方式包括铁路、水路和公路,或单方式直达运输,或水路联运。铁路运煤量占煤炭运量总量的60%以上。2003年以来,只有大秦线运力有较大增加,预计今年将达到3.25亿吨,到2010年可达到3.8亿吨,已达到运力的极限。在国际上年运量达到2亿吨的线路已属罕见。侯月线运力增加有限,其他运煤线路运力基本没有增加。铁路运输能力是长期制约电煤供应的“瓶颈”。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必将加快铁路市场化改革步伐。为加快铁路建设,国家应积极推进铁路融资体制改革,购建投资主体和产业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和融资方式多样化的铁路投融体制新格局。在统一规划下,允许大型能源企业进入铁路运输领域建设,在重点产煤地区和主要发电群之间建设专用铁路,解决电煤运输紧张问题。继续推进晋中南铁路大通道建设,提高山西中南部地区的煤炭外运能力,优化运输结构,降低运输成本,成为我国煤炭外运新的大能力通道;加快内蒙古鄂尔多斯-曹妃甸铁路(运煤第三通道)建设,提高内蒙古、陕西等地煤炭的下水数量,缓解煤炭运输紧张局面,稳定煤炭市场价格,保障国家能源供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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