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在自治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上获悉,宁夏将全面推进煤炭资源利用有偿化,对已配置的煤炭资源收缴采矿权价款。这项改革对更好地利用和控制自治区未来的资源收益服务于经济发展和民生,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此举是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深化资源价格体制改革精神做出的快速反应,也是面对宁夏可供开发利用的煤炭资源日益减少而做出的 “可持续利用对策”。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先后赴山西、山东等省调研考察,并对区内有关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煤炭资源管理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制定出符合宁夏实际的相关办法。目的是通过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有偿化,防止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采富弃贫”、浪费资源,鼓励企业集约节约、高效利用资源,以推动宁夏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会议决定,以200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由于历史原因以划拨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机构通过对其资源储量的核实与认定而确定的相应采矿权价款、价款缴纳方式和时限,依规缴纳采矿权价款。凡未按规定按期缴纳的,将给予不予办理登记发证、延续和年检手续,加收滞纳金、吊销采矿许可证等处罚。
据悉,自2003年宁夏开展煤炭资源矿业权有偿出让以来,自治区已配置、尚未有偿化的资源量(含未取得采矿权)约228亿吨,占全区煤炭资源总储量的 74.5%。此项改革增加的矿产资源收益将用于宁夏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产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以及煤化工产业发展等。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指出,这是转变优势资源利用方式,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必然选择,必须严格按规矩办事,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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