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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六类矿井严格监管五种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2010/1/4 16:39:26       

  为了贯彻中办、国办、国务院安委办通知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深刻吸取晋中介休市东沟煤矿“12·27”重大瓦斯燃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针对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杜建荣局长提出对六类矿井要严格监管、五种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对以下六类矿井要严格监督管理:一是以建设矿井为名,常年私采滥挖的矿井;二是以壁式开采为名,长期以掘代采的矿井;三是以低瓦斯为名,长期无风微风作业的矿井;四是严重超层越界、管理混乱,长期非法生产的矿井;五是无视瓦斯管理规定,长期违规生产的矿井;六是存在“三超”重大隐患,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矿井。

  对以下五种煤矿不得批准复工复产:一是生产矿井“六证”不是齐全有效的,不得复产;二是建设矿井安全设施设计、开工报告未批准的,不得开工;三是主体企业接管矿井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复产;四是政府监管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复产;五是矿井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复工复产。

  当前,正值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关键时期,要加快整合矿井改造建设的步伐,必须同时加快设计审批进度;必须同时加快上岗人员的超前培训;必须同时加强对矿井改造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必须同时抓紧对机采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和换证工作。对违规违章生产建设的矿井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来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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