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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给煤矿安全上道保险 煤矿聘安全监督员有了统一规定

2002/12/11 0:00:00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通知,明确了聘请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条件、职责、管理等问题,使这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已经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导或专家;各煤炭协会、学会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导或专家;在大型煤炭企业担任过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职务或在矿务局(公司)安 全生产部门担任过主任工程师以上职务的领导或专家;在煤炭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从事煤矿安全研究工作的专家,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能完成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工作任务,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有较丰富的煤矿安全生产、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安全监察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都可申请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
  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主要由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也可参加国家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工作。
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属义务性聘用,参加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活动,不作为第二职业。其人事关系和政治、生活福利、医疗社会保险等待遇仍在原单位。国家局根据工作需要给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分配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名额,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据悉,辽宁在全国率先实行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制度,30名特聘安全监督员已从10月1日起开始对辽宁省各煤矿实施安全监督活动。其职责是:在指定的单位、地区按规定的内容进行监察活动;在实施安全监督过程中,有权制止“三违”行为,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停止作业;发现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有重大问题,及时向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及辖区内监察办事处报告;在安全保证系统的可靠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瓦斯治理及抽放、安全新技术应用、系统简化和企业安全规章等方面向被监督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出的整改决定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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