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8日,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调整内贸煤炭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告”。此次价格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三公司装船轨道衡计重煤炭的作业包干费,二、三公司的内贸煤炭堆存费,同时,公告中对内贸煤炭部分港口收费标准进行了重申。
公告中明确:不具备船舶水尺计重条件且需靠泊秦港三公司的船舶,使用秦港铁路机车于装船前通过轨道衡计量煤炭重量时,作业包干费标准提高3元/吨。二、三公司内贸煤炭堆存期超过10天的,自第11天起,堆存费标准由现行0.20元/吨天调整为0.30元/吨天。自2010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公告中同时强调,二、六、七、九公司有权谢绝受理在同一港务分公司装载量不足1万吨(含1万吨)及非筒舱船舶的装船作业委托;由于煤炭具有自燃属性,当港存煤炭发生自燃时,秦港提供自燃煤灭火服务,并按实际支出的灭火成本向申请方计收堆存保管费;作业委托人申请东、西港火车转车作业,港方按收费标准计收作业包干费;有关配煤、自燃煤、转车等作业,各港务分公司应根据作业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收费标准计收作业包干费;当作业委托人提出对同一批货物要求按照实际作业过程分摊付费时,各港务分公司应依据作业委托人的书面付费申请,并向实际付费人分别开具发票;港口费用全部实行“作业前预收、作业后结算”的收费办法,当发生欠款时,各港务分公司有权停止其作业委托;同时,秦港设立价格监督举报电话:3092056,欢迎广大客户予以监督。
此次公告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业务,为客户建立公开、透明的港口环境,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港口装卸效率,加快了煤炭周转。
来源:秦皇岛煤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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