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煤矿透水、飞机坠毁、网吧火灾和水灾断桥等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引起了上至国家最高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的广泛关注。毫无疑问,事故、灾难所带来的损失是难以计量的。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采取各种必要、有效和可行的措施进行补救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其做法往往是“全业整顿”、“统统关闭”,而且大多是局限在发生事故、灾难的相关部门或者所在地方,颇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嫌疑。自然地,类似于这个
部门的事故还没处理完、那个部门的灾难又发生了,这个地方的问题刚发生、那个地方同样的问题紧接着发生的“怪现象”就在我们的周围不断地出现。
安全事故、灾难的悲剧之所以再三发生,其深层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基本规则的制订和具体规则的执行上存在问题。二是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某些政府公共部门行为自利化,造成地方政府对中央政令的层层“消解式”执行。
建立“事前防范”和“事后打击”机制
众所周知,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特点就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以弥补市场的缺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的角色功能应该更多地体现在制定公共政策、执行公共职能以保护公众利益等方面。
一般而言,政府的公共决策严格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决策基本规则的选择,二是在已确定的基本规则下对某个具体行动策略的选择,后者直接取决于前者的结果。只有制定出好的游戏规则,才能对游戏过程中出现的犯规行为进行有效的裁判。如果事前没有相对完善、合理的游戏规则,那么面对游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只能“就事论事式"解决,而不能有效地防范类似或者不同事件的发生。我认为,现有的安全事故处理规则在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的规定方面存在着法律漏洞和政策真空,导致缺乏有效的“事前防范"约束机制,以及仅仅满足于在某个具体安全事故发生后才采取“事后补救型"措施,这是当前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执行公共政策和公共职能方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重要的法治原则。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再多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废物一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对安全事故问题的处理上,我们需要的不是更多的相关法律条文,而是对现有法规的严格依照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必严"原则的严格兑现或者说是现实回归。
遏制政府部门的自利化行为
北京网吧火灾发生后,据新闻披露,北京现有的2400多家网吧,合法的只有200多家。数字之间的巨大反差非常令人费解:缘何“劣吧驱逐良吧”?大量的黑网吧怎么会成了“漏网之鱼”?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不同行为主体的自我利益意识也不断增强,政府公共部门也不例外。随着权力下放、财政自负,各级公共权力机构都有了自身的利益,其自利行为都有了表现机会。
事实上,政府公共部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与其自身行为自利化密切相关。因此在政府公共部门行为自利化的影响作用下,类似“说你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的怪现象也就难免大量地涌现出来。
安全事故最少化
某些事故、灾害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的。灾害及安全事故是可怕的,但是如果公共职能部门不惜牺牲公众利益,去肆意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和破坏市场秩序,则更加可怕。
转型期,社会上出现阵痛是难免的。但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并不是无所作为的,而应该是更加开拓进取和大有作为。首先,需要对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制度化激励、约束和监督;其次,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出相对完善的、有效规定相关行为主体责、权、利的《安全事故法案》,使得触犯安全法规的行为有个相对明晰的法律制裁预期(事前有效防范),并且在现实操作中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事后严厉打击)。很显然,如果政府部门能够忠实于公共服务的本职,那么社会上的安全灾难事故就一定可以最小化、最少化,人们就一定可以更加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