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0]l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4部委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精神,巩固我省煤矿整顿关闭成果,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快煤矿规模化和规范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升能力,以大管小、提高水平,明确责任、严格监管。
(三)工作目标。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技改扩能、管理强矿,到“十一五”期末,再关闭淘汰一批小煤矿,全省70%以上的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及以上,其他煤矿达到3万吨以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促进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
(四)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管理,终续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作出关闭决定,并按标准关闭到位,各颁证机关应及时吊(注)销其相关证照。 2010年底前不再设立新的煤炭探矿权,不再批准新增煤炭采矿权招拍挂计划。相邻矿井资源整合前,被整合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并且达到统一开发、扩大规模、延长服务年限的要求。
(五)停止向资源枯竭小煤矿特别是国有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新增资源。资源枯竭的储量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煤炭局、湖南煤监局按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得以资产整合方式异地开办接替矿井。已基本完成煤矿整合技改任务的市州,其辖区内已经省政府批准进行招拍挂块段要申请作为接替矿井开发的,要按照“关一开一”的原则,按标准先关闭应关闭矿井,且接替开发块段煤炭资源量必须满足9万吨/年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要求。
(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发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或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含6万吨) 的煤矿发生较大死亡:事故的,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发生2次较大以上事故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关闭决定(各地可根据实际严于此标准),并按标准关闭到位,各颁证机关应及时吊(注)销其相关证照。
(七)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依靠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继续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
三、加快工作进度,简化资源整合矿井审批验收程序
(八)对于省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所确定的资源整合矿井,各有关部门要在资源审批、项眉核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环节,、采取部门联合办公、限定时限、“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简化合并工作程序。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并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根据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颁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已进行有偿处置的按实际情况办理。煤矿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2年内必须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法律要件手续,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此期间不得进行采矿权转让变更,未完成上述工作的,不得正式生产,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十)取消整合技改煤矿安全预评价工作,不再单独组织编写、评审(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
(十一)煤矿整合技改工程完成后,竣工验收及证照变更工作按《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及证照变更暂行规定》办理。
(十二)严格规范资源整合,提高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水平。整合矿井要严格落实“先关闭、后整合”要求,只保留一个煤矿企业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管理班子;要按照设计批复要求,关闭多余井筒。要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优化整合矿井生产布局,按照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进行整合改造,并达到《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及证照变更暂行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能完成整合技改任务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四、鼓励优势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小煤矿,全面提升小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十三)鼓励和支持矿井规模、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相对优势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通过资源和产权连结把更多的小煤矿纳入优势煤矿企业管理控制体系。整合改造后的小煤矿原企业法人注销,由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一参加煤炭产运需衔接。
(十四)支持整合(兼并、收购、控股)后的煤矿进行产业
升级、技术改造。其“一通三防”、水害治理等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可优先申请中央投资补助并给予省补资金倾斜。
(十五)将参与整合煤矿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优先有偿配置给整合主体煤矿,将整合后的煤矿周边仍存在的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有偿就近配置给整合后的主体煤矿,促进煤炭资源配置向优势企业集中。
(十六)市州、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引导地方煤矿与优势煤矿企业的整合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工作规定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评估和确定煤炭资源价款。
五、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小煤矿正常准入和退出机制
(十七)各地要制定煤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及时返还。服务年限少于2年且不再进行技改的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除外),经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视资源储量情况明确开采时限(开采时限必须在2011年底以前)。煤矿必须在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并承诺保证安全、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的前提下回收煤炭资源,到期依法申请关闭,有关部门及时注销相关证照。
(十八)应关闭的煤矿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地方可按规定从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仍有利用价值的剩余资源,需重新进行核实备案并对采矿权价款重新进行评估确认。
(十九)严格准入标准,提高煤矿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煤
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规模标准。“十五”期间,停止审批(核准)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二十)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禁止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小建大以及变相增加审批环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投资的各类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也不得以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形式变相审批。对违规审批建设的煤矿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不予颁发(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加强领导,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
(二十一)全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各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煤炭、国土资源、煤监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集中会审,限时办结,加大对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工作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加快整合技改验收和证照变更工作的进度。
(二十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监察工作,取消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整合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加大查处打击非法使用火工品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关闭煤矿剩余火工品清理登记和销毁处置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要根据需要修建危爆仓库,用于暂存收缴的火工产品,严防发生非法转移和流失;做好资源整合煤矿供电保障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强对关闭矿井停供电落实情况和防范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不再进行技改扩能的煤矿,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专人盯守,确保生产安全。
(二十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四)在2010年3月31日以前,各级政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确定关闭的矿井名单,公示保留煤矿的名称、井筒数量及其用途,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湖南煤监局备案。要发挥群众及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煤矿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二O—O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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