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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印发《关于2010年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指导意见》

2010/1/21 9:59:43       

关于2010年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指导意见
湘煤订货领[2010]1号

各市州经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局(行办)、有关企业:
    我省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已基本形成了在政府宏观调控框架下,供需双方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运力配置向重点倾斜的机制。为保障全省能源需求,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9]3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 2010年我省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一)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凡属依法经营的煤矿和煤炭用户,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不分新老企业,均可公平自主参加衔接。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煤炭参与衔接。
    (二)在煤炭资源和运力配置上,妥善处理公平竞争与保障重点的关系,以公平竞争为基础,在竞争机制的轨道上保障重点。
    (三)继续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由省煤炭订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煤炭产运需衔接意向框架,指导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按月畏“先省内,后省外,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统筹可供资源配置,优先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四)根据2010年我省煤炭产运需总量及分布,确定全省煤炭资源调控目标为2160万吨,省内煤炭铁路运输总量调控目标为1340万吨。继续将电力、钢铁(有色)和化肥(化工)行业、居民生活用煤作为资源和运力配置重点,其中电力1725万吨,冶金及有色190万吨,化肥及化工116万吨,其它(含居民生活)129万吨。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改进和完善煤炭产供需衔接
    (一)供需企业之间衔接签订合同,是整个产运需衔接工作的中心环节,在指导意见发布后20日内,供需企业协商完成合同签订,并优先安排2010年度铁路重点运输计划,超过规定时间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不安排2010年度铁路重点运输计划。
    (二)依法规范购销关系,鼓励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供需双方要以2010年湖南省煤炭产运需衔接意向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9年合同执行情况及 2010年供需双方生产能力和实际需求,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买卖合同。鼓励双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签订中长期合同。
    (三)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
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四)供需双方签订煤炭供销合同后,由煤炭供方提交合同两份,分别送省经委和省煤炭局。省经委负责监督煤炭订货合同是否符合框架方案,归口管理煤炭流向。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收集汇总煤炭买卖合同,提交铁路配置月度运输计划。
    三、优化煤炭铁路运力配置
    (一)煤炭铁路运力配置以供需双方已经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基础,以全省衔接框架方案为依据进行优化配置,支持煤矿优化用户和产品结构,支持用户优化煤矿资源结构。继续向省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倾斜,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搞得好的企业倾斜,向合同签订迅速、签订中长期合同倾斜,向战略装车点及发运条件好、装卸效率高的企业倾斜。
    (二)在衔接过程中,省煤炭订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对严重违背衔接原则、政策和意向框架,有可能对省内煤炭稳定供应带来重大影响的予以必要的调整。
    (三)在保证需求的情况下,煤炭供方必须按照框架方案提供资源,煤炭需方要尽可能多的接纳省内资源,原则上不得少于框架方案数。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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