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17个市全部出台了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专项配套费政策。这对规范居民小区用电管理,保证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维护电网企业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5月1日,《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为促进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保障电网企业合法利益。2009年,山东公司与全省各市人民政府分别举行了2010年电网建设项目对接会谈,在会谈纪要明确提出了争取年内出台居民小区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公司营销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制定了配套费测算指导意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强对各市供电公司的指导和调度。各市供电公司积极响应,积极贯彻落实对接会谈纪要精神,认真开展配套费的测算和报批工作。全省十七个供电公司中,除青岛供电公司2003年已出台配套费政策外,其他十六个供电公司均于2009年底前出台了配套费政策,收费标准在每平方米80元至140元之间,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来源: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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