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精神,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国内能源开发和能源国际合作的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温家宝 国务院总理
副主任:李克强 国务院副总理
委 员: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中央财办主任
杨洁篪 外交部部长
张 平 发展改革委主任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李毅中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耿惠昌 安全部部长
谢旭人 财政部部长
徐绍史 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生贤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盛霖 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陈德铭 商务部部长
周小川 人民银行行长
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
肖 捷 税务总局局长
骆 琳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刘明康 银监会主席
王旭东 电监会主席
章沁生 总参谋部副总参谋长
张国宝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
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能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能源局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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