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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瞒报煤矿伤亡事故的方法

2002/5/16 0:00:00       
    随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和国家对重特大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发生在煤矿企业尤其是乡镇煤矿中隐瞒不报的伤亡事故案件逐渐增多。查明这些事故的真相成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1 核查瞒报煤矿伤亡事故的方法
    我国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时间不长,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执法经验还不很丰富,因此如何核查瞒报煤矿伤亡事故, 做好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是摆在煤矿安全监察人员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1.1 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煤矿按地理位置划分为若干区域,每一区域安排一名熟悉当地情况的监察员负责本区域的安全事故举报受理工作。其次,聘请数名有正义感、责任心强的社会人员作义务安全信息员,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以便及时、准确掌握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办公地点、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以扩大受理区。
    1.2 建立核查煤矿瞒报事故制度
    1.2.1 制定受理举报程序
    接举报的人首先要尽量多地弄清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 亡情况、事故类别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并做好记录,然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对于接到的举报信件,要做好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做好保密工作。
    1.2.2 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查处瞒报事故往往因距事发时间长、事故现场证据被毁灭、伤亡人员被转移等原因,造成取证困难,难以查实。稍有不慎,会打草惊蛇,让矿方订立攻守同盟,造成无从入手,甚至形成死案。因此要精心组织,缜密核查。
    (1)外围调查。方法是先在事故矿周围走访调查事故矿概况、核实有无事故发生等情况。一是调查询问与事故矿井有矛盾的单位(与之争资源、有经济纠纷等)和人员(被辞退或 开除等),并分析排查可能性。二是查访周围医院、太平间、火化厂等地点。从查处的瞒报事故案件看,有多起、多人是在上述地点被查出的。
    (2)进矿核查。首先,与事故知情人谈话询问,在查实掌握了大量证据后,以进行煤矿安全监察为名,到事故矿井进一步了解情况,重点调查询问事故现场工人特别是伤亡者的同乡、亲属等,也可到工人宿舍,找知情人谈话,如有可能,要做好记录或进行录音。其次,对矿方主要领导进行调查询问。
    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应及时对矿方主要领导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开始前要确定好调查询问的先后顺序,并根据各个问题的难易程度确定询问的方法、时间以及对所掌握的证据的有效运用。同时要做好文字记录或录音。一开始矿方一般不会承认,因此要有耐心,要善于察言观色,把握其心理。要旁敲侧击、反复讲明利害关系、步步紧逼,直至其心理防线崩溃,彻底坦白交代。
    1.2.3 依靠地方政府联合组织调查
    对举报重大事故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并与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1.2.4 两个实例
    (1)2001年4月26日,邢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接到辖区内社会监督员电话,称某村办煤矿4月24日发生事故,原因不详。监察人员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方案,认为案发时间较短且与该矿部分工人熟悉,决定直接到矿查证。于是监察人员到该矿工人宿舍与熟人谈话,掌握了事故的证据。然后,找矿长谈话,促其讲清原因。开始矿长百般抵赖,不肯承认。监察人员反复开导、引导,旁敲侧击,讲明政策,又举出一些证据,在经过一晚上的思想斗争后,第二天矿长终于作了交代。监察人员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令其签字押印,至此该事故核查工作完成。
    (2)2001年2月28日,邯郸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某矿发生事故,但具体矿名没有说。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立即研究,决定先采取外围调查。首先到某国有煤矿通过朋友了解到了发生事故的矿井名称及所在村庄,又通过当地劳动部门的朋友了解到了矿长姓名及矿井的一些基本情况,通过该矿附近村的一位朋友了解了其中一名死者的姓名。然后走访调查死者亲属。由于死者亲属已与矿方作了私了协议,不肯作证。监察人员亮出身份,耐心讲解法律政策,利害关系,打消了亲属顾虑,取得了有效证据,并顺藤摸瓜到某医院太平间查到了被转移的另一名死者,由医院出具了死者是从某矿转移到此的证明。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监察人员直接到矿展开调查,亮出证据,在大量事实面前,矿方不得不承认了发生事故的情况。至此核查工作结束。
    2 核查瞒报事故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接到事故举报后应立即组织,并在一定人员范围内做好保密工作。
    (2)应注意选择好突破口。选择原则一是要选在关键问题上或与关键问题有直接联系的 节点上;二是要选在关键问题的薄弱环节上;三是要选在薄弱环节上的一点上,即在一人、一事上首先突破。
    (3)在核查事故时,可视具体案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利于核查的方法手段。
    (4)如遇到部分证人不愿在证人证言上签字画押,无法使其成为有效证据的情况时,不能采取强迫措施。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亮明办案人员身份,向证人讲明道理,指出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或毁弃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要向被调查人讲清办案人员须遵守的纪律,保证为其保密和保障证人安全,尽量打消其顾虑,促其签字画押。
    (5)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准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手段;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集、侦查、跟踪等司法手段;不准将检举人、证人的姓名和检举材料、证明材料告诉被调查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
    (6)要注意瞒报伤亡事故证据的合法性和属实性。
    对查实的举报事故按照事故查处程序进行结案处理,对于查证失实的举报事故要向有关部门和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以下案例可以说明事故的调查方法。
    (7)注意瞒报伤亡事故的时效性。现行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对事故发生时间超过2年的举报案件不再予以立案核查。
    核查煤矿瞒报伤亡事故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尤其是乡镇煤矿点多面广,且大多有复杂的社会背景,核查难度很大。因此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搞好对煤矿瞒报伤亡事故的核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有机智灵活的工作方法,又要有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还要有顶住各方面的压力的勇气和舍生取义的思想准备,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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