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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办法

2005/1/13 19:13:09       

 

 

    一、备案范围

    1 、国家出资 (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 ) 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 ;

    2 、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

    二、备案要求

    由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提交国土资源部备案 ; 由地 方财政单一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提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人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 下同 ) 在向委托评估人提交评估报告的同时 , 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评估报告备案。评估报告从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备案条件

    1 、备案人具备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 并根据与委托评估人所签合同的约定条件出具了探矿权评估报告。

    2 、探矿权评估报告符合《矿业权评估指南》和有关规定的格式要求。

    3 、要件齐备 , 主要包括 :

    (1) 备案人提交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函件 ( 式样见附件一 )

    (2)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 ( 式样见附件二 );

    (3) 探矿权评估报告。

    四、备案程序

    1 、备案人持备案函件、《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和探矿 权评估报告等要件向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备 案。

    2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要件进行合规性 核收。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要件齐备、探矿权评估报告符合规 定的格式要求 , 则予以备案。

    3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收备案材料后 ,向备案人出具备案核收证明 ( 样式见附件三〉。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在每年 7 月的第一个星期和 12 月的 最后一个星期向国土资源部分别报送相关半年所完成的探矿权评 估业绩清单 ( 式样见附件四 ) 。

    五、有关附件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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