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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京唐港关于调整内贸煤炭超期堆存费标准的通知

2010/2/23 8:47:53       
  各货主单位、作业委托人:
    根据目前煤炭市场供求状况,为保证国家重点物资运输,保障铁路运输顺畅,我司按照公司经营规划,加强与各货主单位协调沟通,加快煤炭在港口的中转,减少和避免长期压港,造成港口堵塞,为确保煤炭中转业务畅通,现对内贸煤炭超期堆存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超期堆存费自煤炭调进之日起至煤炭装船的前一天止计收。 即:1、煤炭进港后10日内调出的,不发生超期堆存费。
    2、煤炭进港后堆存期超过10日,未超过20日的,按煤炭调进之日以0.20元/吨*天计算超期堆存费。
    3、煤炭进港后堆存期超过20天的,按煤炭调进之日以0.40元/吨*天计算超期堆存费。
    二、自月初起,月度吞吐量超过10万吨之前,超期堆存费按照第一条执行,当超过10万吨之后,超期堆存费按照原标准执行,即《国投京唐港函字【2009】1号》。每月调出量单独计算。
    三、截止2010年2月28日尚未调出的场存煤炭,自2010年3月1日起,按本通知收费标准执行,堆存时间连续计算。
    四、对无故长期滞港且与港口无关的煤炭,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此通知自2010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六、解释权归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生产业务部。
                                                                       201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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