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内开始施工。
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矿管理部门报告。
自首次设立探矿权开始,每一勘查年结束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交纳下一年度探矿权使用费。
可以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
可以申请边探边采。
满足转让条件的可以申请装让
需要注销的项目,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项目完成报告、
项目终止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并提交项目注销申请书。
需要变更、延续、保留的项目应在项目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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