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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施行《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明确供用电双方权责

2010/3/2 9:40:28       煤炭网
 
    3月1日起,重庆首部地方性电力法规《重庆市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据介绍,该条例兼顾各方权益,是目前我国内容最全面的一部地方电力法院。

  该《条例》于2009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对电网规划和建设、供用电设施、电力供应与使用、用电人权益保护作了专章规定。条例的出台填补了重庆市地方电力法规空白,为重庆市构建以电力为中心的能源保障体系提供更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

  《条例》规定,重庆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电力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网专项规划。区县政府要建立电力建设项目协调机制,保障电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跨越或穿越建筑物、构筑物的架空电力线路采取安全措施。电力企业根据杆、塔基础用地权属情况对权属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据了解,这部电力法规进一步明确了供用电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明确了职责和范围,重点突出了“四个保护”,即为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电力用户权益保护提供有效和科学的法律制度保障。令人关注的是,条例专章规定了“用电人权益保护”,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的主旨。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健康称,《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的实施,体现了重庆在建设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内陆开放高地中发展电力事业的迫切需要,将百姓用电保障与生命财产安全放到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这对该市进一步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供电企业和用电人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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