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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析与党群工作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2010/3/3 9:40:47       煤炭网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文件

 

中煤协会培训中心培训字〔2010〕6 号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监机构、煤炭协会,各煤炭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升煤炭行业党群工作人员政治理论水平与业务素质,切实做好新时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与群团工作,创新党群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加快建设一支政治水平硬、业务水平高的专业化党群工作人员队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析与党群工作人员培训班”(以下简称“党群工作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班的组织与交流
    请各单位党委(总支)加强组织与宣传,把文件转发到基层单位,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研修班,并确定专人带队。
    各单位的交流材料请提前用电子邮件发到培训处,培训处将择优在交流会上安排发言。
    二、参加培训人员
各级煤炭管理机构、煤矿安监机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人;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工会、团委、妇联及其他从事党群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三、培训内容
    1、全面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发展党员、党建信息报送和统战工作;
    3、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
    4、新时期党群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
    5、研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6、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方法和途径;
    7、交流各地工作经验。
    研修班将邀请中央党校、部分省委党校等单位的有关部门领导与专家授课,并与学员代表交流、互动,共同研讨和答疑。
    四、培训班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
    时间:2010年4月9日至15日,报名截止4月4日;
    地点:桂林市(4月9日报到)
    第二期:
    时间:2010年5月7日至13日,报名截止5月1日;
    地点:黄山市(5月7日报到)
    具体研修地点及相关事项待代表报名后另行通知。
    五、培训班费用
    培训费:900元/人(不含食宿费等);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所有费用报到时面交。
    六、报名办法
    组团8人以上的团队,会务组将优先安排其团体活动。参加研修班人员请填好报名回执表,务必于报名截止日期前传真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培训处。
    培训处联系人:王彩清   赵 非
    会务咨询电话:010-63811646  63810746 
    会务传真:010-63811687       会务手机:13910635092
    电子信箱:2005mtyxb@sina.com(用途:仅限发送交流材料)
    监督咨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
    负 责 人:高 莉  李迎春
    监督电话:010-64463336 
    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七、培训证书及财务报销
    参加研修班学员经考核合格,颁发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印制的培训证书,证书编号可登录“国家煤炭工业网”查询,证书可作为行业内评级与考核参考。请带2张2寸证书照片,报到时交会务组。
    财务报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作为煤炭行业教育培训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议各单位把参加各类培训班的差旅费报销与结业证书挂钩,从而加强对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严肃送培人员差旅费报销制度。
    本通知在“国家煤炭工业网(www.coalchina.org.cn)”“人事培训”栏和“中国煤炭教育网(www.coaledu.cn)”的“培训动态”栏均有公布,欢迎各单位上网查阅、下载。
    附件:“党群工作人员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煤炭行业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班

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本次提高班:

单位名称

 

   

 

邮编

 

联系人(领队)

 

传真

 

电话(区号)

 

手机

 

    

  

  

  

 

 

 

 

 

 

 

 

 

 

 

 

 

 

 

 

 

 

 

 

 

 

 

 

 

 

 

 

 

 

 

 

您关心的问题或需要解答的问题:

 

 

 

 

请认真填写,以便让您得到满意的答复。

                                         本回执复印有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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