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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三个代表”思想加强煤矿安全监察

2005/1/14 2:58:11       

“三个 代表”的思想,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既是深化煤矿体制改革、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的基础和保证,也是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体现。

1  搞好煤矿安全 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1.1  先进生产力是实现煤矿安全根本好转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煤炭行业发展的历史证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矿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安全装备的改进,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从“六五”到“八五”期间,通过对矿井通风能力的改造,完善瓦斯抽放系统,配备安全仪器、装备,淘汰木支护和摩擦支柱,提高采煤机械化程度,百万吨死亡率明显下降。近几年来,通过关井压产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大煤矿安全管理和监察力度,逐步淘汰生产力落后的矿井,安全状况有所好转。但因乡镇煤矿井田范围较小,开采工艺落后,技术管理薄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乡镇煤矿面临新的挑战。乡镇煤矿只有走技术改造、资产重组、逐渐形成规模经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先进生产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因此,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煤矿安全根本好转的前提和基础。

1.2  先进文化是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保障

随着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安全第一”已从单纯经济概念发展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升华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人类先进文化的范畴。“预防为主”成为当今社会处理各种生产及生活问题的思维模式和哲学观念,成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准则。通过抓安全文化建设,从“要我安全”转变成“我要安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倡导安全文化,在于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的舆论氛围,培训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在于灌输科学的安全生产知识,推动科技兴安,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搞好安全文化建设,既是学习“三个代表”的具体实践,也是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基本保障,更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根本要求。

1.3  坚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础和主体,人民当家作主,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安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权。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较低,安全生产法制尚不健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权利不明确、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护等突出问题,挫伤了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损害了他们应有的权利。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为此,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法》,从法律角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即保障从业人员必须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等五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从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强化煤矿安全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保证煤矿安全监察顺利开展

过硬的思想、廉正的作风、严明的纪律、精湛的业务,是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的基础和保证;也是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的前提和保障。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加强自身建设,在监察过程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立足长远,锐意创新,以保证煤矿安全监察顺利开展。

(1)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理论武装我们的思想;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学习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监察执法的实效性。

(2)廉洁自律过“三关”,“拒贿与教育”相结合。自律才能廉洁,廉洁才能身正,身正才能作到公正执法。

要做到廉政奉公,必须过好“三关”。①要过好“权力关”。作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肩负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职责,既要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又要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我们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手里或多或少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要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因此,在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要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腐败,一定要严守法律、实事求是,既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越权行使,滥用职权。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为名所累,不为利为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②要过好 “人情关”。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手中有一定的权力,在行使职权时,会遇到方方面面说情的人。对此一定要摆正工作、责任、理智和感情的关系,清楚肩负的责任,如因重感情,对一个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就可能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造成巨大损失。③要过好“金钱”关。在行使职权时,遇到有人送钱送物,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明白“收人之物,授人以柄”,受人钱财,势必束缚自己手脚,甚至使道德沦丧。只有在金钱面前挡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守得住气节,无欲则刚,才能在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公正执法,真正当好煤矿安全卫土。

3  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事故防范作为行政执法的出发点,抓基层、重基础;抓防范、重源头;抓法治、重追究。抓好全面监察,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3.1  突出重点 分类监察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要对煤矿进行摸底调查,针对隐患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建账,做到心中有数,实施重点监察。根据轻重缓急,做到全面监察和重点监察相结合,重点监控和跟踪监察相结合。尤其对“一通三防”隐患严重的矿井,要盯住不放,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执法文书,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跟踪监察,直至隐患消除。作到有检查、有落实的“闭环”管理,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2)落实安全责任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监察各级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建立责权一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班组和岗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考核和奖惩,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

(3)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利用《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武器,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利,对那些不积极整改,不重视安全投入,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产整顿,直到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违法生产,导致酿成事故的责任人,按302号令严格查处追究,做到杀一儆百。

3.2  严查事故 典型剖析 防止同类事故再发生

(1)以事故查处为切入口,促进煤矿安全监察。在事故查处过程中,仔细勘察,认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严厉惩处那些安全责任心不强,疏于管理,监督不力,甚至玩忽职守的领导干部,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全面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迅速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

(2)对于典型事故或群众举报事故,组织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和周围煤矿管理者,公开宣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既保证煤矿安全事故查处的严肃性,又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做到处罚与惩戒、教育与警示相结合。既教育事故者本人,也教育了周围群众,做到查处一起事故,解决一些问题,整治一批隐患,使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一次较大提高。

(3)加强煤矿事故查处的跟踪执法。对已结案的煤矿重、特大事故,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执法,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到位。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进行跟踪监察,督促其认真落实防范措施。以事故查处入手,促进小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3.3  立足防范 关口前移 积极推进事故防范机制的创新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做到“三个前移”。一是执法工作的立足点前移,从事后查处转移到事前防范上来;二是监督监察的关口前移,要从煤矿建设工程“三同时”,建立健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等基础环节入手,严格监察执法,从源头把好安全关;三是防范事故的重心前移,紧紧围绕“一通三防”这个关键环节,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第一线的监督监察。积极推行安全评估制度。与此同时安全监察工作在下述3个方面必须要加强普及。

(1)建立煤矿安全状况评估制度。根据矿井自然灾害程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对各类煤矿的状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可分为三个等级,即A级:安全;B级:基本安全;C级:不安全。对辖区矿井的安全监察做到分类建账,重点监察事故多发煤矿、安全威胁严重的矿井。凡不安全矿井要进行重点监控,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由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2)要做到“监察与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树立“协同作战”的意识。目前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和小煤矿的安全技术管理相当薄弱。对矿井生产系统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的熟视无睹,有的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使得矿井的安全生产问题多多,在安全设施整改上生搬硬套,照葫芦画瓢,既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又起不到真正的安全防护作用。作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监察过程中,不仅应查出隐患,而且要针对每条隐患,讲清隐患的危害、整改措施、处罚的目的及其带来的后果。做到“监察与服务”相结合,使业主认识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真正意义不是为了刁难他们,处罚他们,而是通过监察帮助他们促进和改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积极推广先进矿井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引导小煤矿走技改之路。

(3)定期通报安全监察情况。一方面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状况,发挥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煤矿安全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还应向社会公布辖区近期煤矿的安全情况,宜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利用新闻媒体,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与监察执法环境,保证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抓好的典型起倡导作用,抓坏的典型当反面教材起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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