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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煤企兼并重组分三阶段实施

2010/3/30 11:48:16       

  在日前举行的郑州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动员会上,市政府下发具体的实施方案:此次兼并重组的重点是全市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30万吨的煤矿(含15和30万吨,不包括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煤炭企业所属矿井);具备规定条件的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煤矿,可单独组织生产。对于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
  骨干企业要绝对控制资源量
  按照相关要求,通过采取兼并重组、依法关闭等方式,力争2010年年底,形成年生产规模200万吨~300万吨煤炭企业5个以上,年生产规模300万吨~500万吨煤炭企业3个以上,年生产规模500万吨以上煤炭企业2个;通过兼并重组,骨干煤炭企业控制的煤炭资源量占全市煤炭资源量的85﹪以上,产量占全市总产量的90﹪以上。单个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力争形成一批煤电、煤化工、煤电铝等一体化发展的复合型企业集团。
  多措并举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以优势煤炭企业和我市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煤炭企业为主体,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方式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煤炭企业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明确兼并重组主体和区域
  大力支持郑煤集团、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河南煤化集团、国投煤炭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优势煤炭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兼并重组郑州市中小煤矿,实现规模化经营;积极支持全市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并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批准的煤炭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所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
  其中,郑煤集团、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河南煤化集团、国投煤炭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优势煤炭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各产煤县(市)具备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的煤炭企业,原则上以兼并重组本辖区的中小煤矿为主,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兼并重组原则和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的中小煤矿;省、市骨干煤炭企业或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已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原隶属关系不变。
  小煤矿退出可享相应政策
  方案提出,对于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于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优先安置职工。各产煤县(市)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争取上级补偿。市、各产煤县(市)政府将积极向国家、省申请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小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据了解,此次兼并重组分为三个阶段,本月为制定方案阶段,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为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监管失职将被追责
  在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动员会上,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煤矿存在违规违法生产行为或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按照有关规定问责,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要严格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各煤矿实行综合监管和分类监管。
  “六证”齐全的生产矿井,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规冒险生产,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按规定由颁发证照的部门暂扣证照,对煤矿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属于国有煤矿的,应追究负责人行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在乡(镇)政府所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煤矿且没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市)政府所辖区内1个月内发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没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凡发现所包煤矿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或酿成重特大事故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包矿、驻矿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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