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西省将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日期从今年1月1日算起。
此次调整范围是,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为:(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100元的,调整到110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其抚恤金低于67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78元;其他亲属其抚恤金低于52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24元。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此次调整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来源:山西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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