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能源发展的关键问题,还在于要进一步深化能源电力体制改革,明确能源电力市场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当前国家正制定新能源发展规划的时候,更应同时考虑理顺新能源管理体制,为规划能真正落实创造好的体制环境。
电源与电网规划统一。目前新能源产业中存在项目审批与电网规划脱节现象,电网发展滞后于新能源开发,新能源发电上网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欧洲发展新能源的经验是将新能源发展纳入电网规划,先规划电网、后建电站。而我国正好相反,过去确定的新能源发展目标虽屡经调整仍明显偏低,应根据各类新能源技术经济进步情况调整制定新的发展规划。新能源电源规划要与电网规划统一,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确定总量目标的前提下,可委托电网公司制定具体的电源和电网建设规划,并要求相关发电、监管部门参与。这既可防止出现电源发展与电网规划脱节的问题,也能充分发挥电网公司独有的电力综合规划能力。
发电定价机制统一。核准和特许权招标两种电价机制并存,一定程度上造成新能源上网电价混乱。一些地方为寻求政府核准的高成本电价以及项目审批的灵活性,就将大项目化小、拆分报批,这不仅影响了整体规划,而且扭曲了价格信号,扰乱了市场秩序。以后新增新能源并网发电不论规模大小,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批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应采用统一的定价机制,政府不应再逐个审批新能源电价。
明确电网职能与性质。《可再生能源法》及其修订案,提出电网必须全额、保障性收购新能源发电,但到目前就有近30%已吊装风电不能上网发电。很多人因此指责电网公司借助其自然垄断地位,成了新能源发展的“拦路虎”。电网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协调问题、技术问题、管理问题,等等。作为有特殊使命的中央企业,电网公司不应像一般商业性公司那样简单地追求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应规定电网公司在发展新能源方面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国资委也应调整对电网公司的考核指标,允许其将对新能源的投入在公司财务中单独列支、单独考核。国家在增加对电网侧补贴的同时,可考虑利用国有资本预算对电网公司专项注资用于发展新能源。
大胆探索、试行消费者和企业自行发电、自主选择供电方。各种发电和储能技术的相对优势,在不同的地理气候和人口分布条件下差别很大,采用何种技术更经济,应由分散的个体和企业各自作出选择;其次,是允许社区、乡镇和城市自行选择本地的公共电力配置,允许中小发电户将剩余电力在社区网络内调剂和交易;当各种能源获得平等竞争机会之后,围绕新能源是否有前途的争议,便可交给用户和市场来回答,政府只需在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开放和用户自主选择条件下的新能源发展,才是基于真实需求的可持续发展,而能源多样化和分散化,也将创造有利于消费者的竞争格局。
来源:世界能源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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