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行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骆铁军指出,因为有4亿吨产能未经国家核准或批准,所以当前钢铁行业管理在淘汰落后、优化布局、节能减排等方面存在着局限性。本规范条件将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经营实现规范管理,并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和以往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或行政许可不同的是《规范条件》关注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等企业经营的基本方面,是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管理、引导国内现有钢铁产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关于产品质量,骆铁军解释说,就是要保证产品质量一定要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这是一个最低的要求。同时,钢铁企业还必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取得国家的工业生产许可证。
第二,关于环境保护,则要求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部超过2.0立方米,吨钢因粉尘排放量部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部超过1.8千克。污染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骆铁军表示,如果企业没有环评审批手续,可以补办。目前,可能委托地方的环保部门来完善补办手续。此外,环保部污染防控司对于现有企业污染的排放要进行审核,对排放不规范的企业,要通过相关措施使企业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第三,关于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就是要求钢铁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工序能耗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资源综合利用指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焦化工序能耗≤155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能耗≤56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能耗≤446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0千克标煤/吨、普钢电炉工序能耗≤92千克标煤/吨、特钢电炉工序能耗≤171千克标煤/吨。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5吨;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7%,转炉渣不低于60%,电炉渣不低于50%。
第四,关于工艺与装备,要求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90平方米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及不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工艺装备,即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此外,钢铁企业须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
第五,关于生产规模,要求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不受限制。骆铁军对此表示,规范条件起到的作用就是要让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然后再想办法做大。对专门生产合金钢的企业,没有在规模上设限。
第六,关于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骆铁军表示要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要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防治条件和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骆铁军强调,钢铁企业不得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信部相关领导还《规范条件》管理的一些要点进行了解析表示,对已完成实质性重组、淘汰落后工作完成较好的企业,在符合规范条件的基础上优先纳入规范管理;对于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包括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审查并分析公布名单。对于最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各部分和相关单位将在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发放、信贷支持、铁矿石使用及核准或备案项目、矿山资源和土地配置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对于暂时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允许其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引导企业提高产业质量,加强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等方面工作。对于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审查并分批公布单名;对于最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对于生产规模达不到条件的企业,不能再通过新建或扩建项目扩大产能达到规模条件。因为《规划条件》明确按2009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对这部分企业,鼓励其通过与管理、资金、技术、资源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大型企业进行联合重组达到条件。
来源:海鑫钢材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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