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资源税推出的最好时机
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新疆率先实施资源税改革被视为为新疆“输血”、“造血”的并重之举。而除政策落地之外,坊间最为关注的莫过于全国推广的时间图,对这一路径表,事实上无论官方还是业界专家都已经给出了较为清晰的信号。
在7月8日北京举行的西部大开发记者会上,发改委副主任杜鹰表示,资源税从价征收将逐步向全国推开,而不同资源产品税率会不一样。他同时指出,此税项的改革,对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来说,将明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业内专家普遍预计,国务院虽然未给出政策执行的时间表,但政策一定会最终扩展至全国,时间上也不会太久,因为目前的大环境是以调整经济结构为重点。专家预计资源税改革会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新疆作为资源税改革第一站,在保证资源税对全国经济影响最小的同时,提高新疆的资源开采效率。第二步,是将资源税推广到西部12省区,并扩大到煤炭行业。如果该方案没有明显影响到经济发展,再进行第三步改革,将资源税推广至全国。
“资源税改革的总体思路应是提高税率,促进资源的合理有序开采,增强资源税的调控力度,将资源开采与生态补偿、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配合国家下大力气推进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研究员董明章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不仅如此,董明章还进一步认为,现在是应当抓住的资源税改革的最佳时间窗口。因为目前国内经济处于企稳回升的良好势头,CPI指数也在不断下调,目前处在高增长低通胀的最佳平衡局面,且经济不存在二次探底的风险,各种市场主体消化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成本上升因素的能力较强,所以资源企业与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可能受到的影响不会非常大。
对新疆资源税改革先行先试的做法,董明章表示非常赞成,他告诉记者,这样一个改革的启动,对于像新疆这样的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的地区,正面效应会非常可观。“预计油气资源税改革每年将为新疆增加60亿元的财政收入,而新疆2009年的地方财政收入为388亿元,这将为当地增加不少的财政收入。”
事实上,在资源税新政刚出时,西部不少省份就已经在第一时间依据政策着手组织调研,对财政增收数额进行测算,全方位谋划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工作,都希望能在第一时间有幸分到这块蛋糕。在新疆税改出台后的几天内,陕西省有关方面就着手组织了一支规模庞大的调研队伍,进行为期2个月的深入调研。他们把煤炭等七大资源品类的数百种矿产都纳入了调研统计范畴。一位陕西省财政厅官员表示,这是为了争取到更大的政策力度。
董明章分析,西部省区对资源税的重视程度和长期以来当地的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经济发展长期滞后于东部,资源丰富的西部省区长期以资源输出为主,但是由于从量计征,税额较低,这些资源大省并没有从资源的输出中获得更多收入,相反却把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负面效应留在了当地。这次改革对他们来说无疑是转变经济方式的一个最好契机。
此次税改亮点颇多
记者注意到,此次税改并非是原有税制细枝末节般的修修补补,而是在税率、征税范围、定价设计等等税制的构成要素关键之处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改革,从方方面面完善与修补了《暂行条例》。
首先,此次“从价计征”改变了原有的单位税额总体偏低的弱点,更能反映资源本身的价值,充分体现出资源税对自然资源管理的作用。原有征税对象分别以吨或千立方米为单位,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据统计,从1999年到2008年,我国资源税收入由62.86亿元增加到301.64亿元,但资源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始终保持较低水平,分别为0.61%和0.52%。
其次,原有税制征税范围狭窄。但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和滩涂资源等开发利用如今已相当普遍,却没有对其征税,导致资源破坏现象严重。从世界范围来看,资源税税目的范围可涵盖矿产、土地、水、森林、海洋、地热等多种资源。我国现行的税目仅包括矿产资源和盐资源,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七月初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无疑给众多西部省份留下无尽遐想的空间。
而一组来源权威机构的数据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资源税改革的迫切性,目前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8个行业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经济增长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依赖资源的高投入来实现的。
如何化解改革阻力
事实上,资源税改革在这之前已被呼吁多年,但并没有实质性进展。究其内因,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研究员董明章告诉记者,还是在于一些利益的分配与博弈没有完全平衡,比如对企业来说,提高该税无疑会对资源型企业盈利带来负面影响,摊高其成本。就中央和地方而言,资源税绝大部分都属于中央所有,地方只能留25%。公众和舆论最担心的结果是,企业、地方与中央三方博弈会否将上涨的成本最终转嫁到民众头上,消费者成为实际的买单者。
此前据中石油一位财务资产部人士称,按照5%的资源税率计算,中石油一年或将上缴超过300亿元的税费,成本约增加六倍。如此大成本压力,中石油能否不通过涨价的方式来消化。
另一方面,从近几年资源价格涨跌与资源税改革的实际案例来看,无论是水、电、气、煤等资源价格的提高还是燃油税的改革,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由于民众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改革最终的结果就是涨价。舆论有如此担心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专家谢淑娟专门为此发博并表示,阻力是可以预见的,资源税改革涉及到现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央企、央企与地方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所以难度很大,但绝不能就此停滞甚至放弃。
她告诉中国商报记者,“只有改变目前的资源税从量计征,提高资源税率,才能对企业形成倒逼机制,一方面促使企业加大对节能技术以及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研发投入,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另一方面,能促进百姓增强节电、节气、节油、节水的意识,主动适应低碳生活。
再次,政府通过资源税的征收可以用于反哺资源区域的经济与民生建设,并增加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从这个作用上看,资源税的推行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极其紧迫。”
谢淑娟认为,改革如果考虑周全,这个成本应该由国家、地方、企业和民众共同承担。并且只要改革合理,征收的资源税保证用于增加惠及民生的公共事业的投入,就不会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回升产生太大影响,也不会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同时还能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如购买小排量的汽车,抵制高能耗的产品等。
社科院财贸研究所研究员董明章在该观点上与谢淑娟基本达成一致,他认为资源税的改革有以下几个重点,首先,资源税的征收应该体现“普遍性”,也就是说不仅仅要覆盖目前的石油、天然气与煤炭等等资源,应该扩大征税范围,扩展至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滩涂资源等等都实施税务管理。
其次,环境税应该尽快出台,并可与资源税一并构成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自然资源的开发常常伴随着生态破坏,尤其对土地和水资源破坏较为严重。开征环境税既可以规范企业合理有序的开采资源,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哺资源地区,为当地治理环境、发展经济解决资金问题。
最后需要理顺地方与中央关系。调整资源税归属为共享税,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保持一个适当的分配比例,以调动中央与地方共同保护自然资源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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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早已有之
事实上,早在1984年9月我国资源税就已经正式设立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该条例旨在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益。但由于当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资源税并没有真正发挥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提出了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大税目。
在《暂行条例》的约束下,1994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制,对开采七种资源品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该条例沿用至今,再加上一些补充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管理办法,构成了现行的资源税体系。
《暂行条例》至今已颁布15年有余,对比前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已发生很大变化。经济的高速增长对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使得现行资源税的缺陷日益凸显,具体表现在单位税额较低且征税范围较窄,与自然资源的价值、种类相去甚远。
事实表明,一方面,在资源价格节节攀升的情况下,从量计征方式已明显落后于实际,资源税收入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而变化,过低的税赋难以正常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这直接导致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和个人利润畸高,开采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另一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主要面向矿产资源,对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的水、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没有征税,导致对这些自然资源的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而对比国际市场,我国资源税税率也明显偏低,如我国现行的原油从价税率为1.5%,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不到美国、德国、法国的三十分之一。美国的内陆石油矿区使用费费率也为12.5%。
专家表示,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推进资源税改革,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多方面意义。
值得庆幸的是,大幕已于近期拉开,今年6月1日,国家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展开。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也即从价征收。
在7月5日至6日举行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讲话中指出,今后10年我国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并对西部地区煤炭、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至此,资源税改革推广至西部十二省区。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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