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追求利润的本性,以竞争为基本特点的市场经济体制,都决定着企业必然追求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利润。如果任由企业自主,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安全投入往往会成为压缩的首选。因此,以人为本,从保护企业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出发,必须发挥“看得见的手”作用,加强政府的安全监管,以强有力的监管,使企业克服自身本性和市场经济的弱点,将安全投入作为生存发展的必要成本,增强企业自身的保障能力。所以,国务院《通知》从“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以“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首先,要建立更加高效的监管机制。煤矿企业,从管理层级上,有央企、省企和地方企业之分;从所有制性质上,在国有、民营、股份制之分。因此,《通知》明确规定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任何煤矿都要接受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就煤矿安全监管而言,由于其高危和开采资源生产的特性及特有的生产特点,其安全监管部门除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外,还包括工商、公安、电力、国土资源、质监等部门,比较复杂,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要求,按照《通知》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的要求,统一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和大局之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以提高监管效能。
其次,要探索更加有效的监管途径。任何事故都起于隐患,隐患的有效整改是防范事故的重要抓手。《通知》既在第4条明确规定了隐患排查治理“五到位”制度之后,又在第11条创新性地规定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所有煤矿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并在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影响其社会形象的同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作为这些部门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依据,从而借市场经济之力,促使企业真正重视起安全生产。
再其次,要努力把握影响全局的安全监管重点。就煤矿安全而言,当前的当务之急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今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36起、死亡441,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0%和71.8%;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41起、死亡477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6.9%和77.7%;更为严重的是上半年发生的15起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全部发生在新建、技改、整合等建设项目矿井。《通知》第11条专门就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也已经开始。各地要积极贯彻《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安委办"准严狠"的要求,集中力量,形成声势,注重实效,巩固成果,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实施精确打击、有力打击、有效打击。《通知》第13条就建设项目的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目前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达7000多个,并且大都进入大规模建设和整合改造的高峰期、集中期。加强对这些项目的安全监管,既可以防止其发生事故,更可以防止其“带病出生”“带病成长”,为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打下基础。
最后,要积极实践运用社会监督力量。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民主社会,人民群众的监督正在日益成为推动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理解和把握《通知》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努力实践、善待善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如此则煤矿安全监督可效力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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