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钢铁行业落后产能在发挥政府调控的同时,从长远上必须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中国落后产能问题比较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要素价格扭曲、市场淘汰落后产能的能力较弱。
兰格钢铁信息研究中心徐力8月11日撰文指出,8月8日,工信部向社会公告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钢铁行业首当其冲,涉及炼铁企业175家,炼钢企业28家,共淘汰炼铁产能3,524.6万吨,炼钢产能876.4 万吨,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企业的落后产能在2010年9月底前关停,对于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将在银行信贷、投资项目审批、用地等方面进行限制,并吊销排污许可证、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工信部主要负责的工作之一,是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延续。此次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按照高炉400立方米以下,转炉和电炉30吨以下的标准,直接指向企业,相较以前政策更加具体(详见表1)。
表1 历年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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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文件名称 淘汰标准
2005年12月2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5年),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2006年6月中旬 《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要求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总计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2,255万吨、落后炼钢能力2,423万吨。
2009年3月23日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5,340万吨,20 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320万吨。
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相应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
来源:兰格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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