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抑制煤价大幅波动,国家发改委又有新动作。
近日,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会同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水运局、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召开2010年煤炭合同履行检查工作会议,山西、陕西、内蒙、宁夏、新疆、河南等省的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点煤炭企业到会。
一名与会人士告诉记者,发改委在会上要求各地经济运行、煤炭产运需主管部门及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诚信意识差、兑现率偏低的问题。
此前的6月25日,发改委曾下发通知,要求煤炭企业遵循今年年度合同煤价,已涨价的煤炭企业要在6月底前退回;国有煤炭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带头保持市场煤价基本稳定,不能带头涨价。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的一名专家告诉记者,通知下发之时,合同价上涨的企业并不多。“彼时正是管理通胀预期的关键时期,发改委下发通知初衷是防止煤炭价格波动带来的连锁反应。”
而稳价通知下发后,7月份电煤价格已经出现下滑态势,煤价停止上涨,政策效果显而易见。
“在煤炭市场供给紧张的时候,不履行长期合同成为一种惯性。如果国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合同执行率便会大幅提高。”山西省电力协会的一名人士对记者说。
发改委在以往的价格政策中规定,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企业,相应削减次年重点合同运力计划,并收缴价格违法收入。
但前述与会人士表示,上述政策并没有严格执行,在“煤荒”之时,合同履行率不尽人意。
“相对于直接干预价格,利用监督煤炭供应合同的方式来稳定市场,是较为高明的选择。通过制度性的约束,可以保证供需双方共担市场风险,防止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北京长贸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腾说。
2008年7月发改委下发《通知》,提出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限定秦皇岛港、天津港[9.03 -0.77%]、唐山港[7.90 -0.13%]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即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动力煤限价水平分别为每吨860元人民币(下同)、840元及850元。
“即便是约定了最高限价,但是煤炭企业并没有严格照此履行。煤炭企业可以选择少采煤、降低煤质、与客户签订补充条款等方式,来回避政策的监督。”上述煤炭运销协会专家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发改委将此次监管的重点放在合同履行上,以《合同法》、《价格法》作为监管依据,但此举未必着实有效。
“在年初签订的供需合同中,很多都是有量无价,或者约定随行就市。单靠履行合同,难以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如果煤炭企业提高价格,用户同时接收了煤炭,双方已经达成购销协议,也不违反《合同法》。”上述煤炭行业管理人士说。
供需合同之所以约定煤价随行就市,煤炭生产企业有煤价上涨的预期,电力等企业则有煤价下降的预期。但在煤炭行业处于繁荣的时期,电企往往不能如愿以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煤矿企业可能会遵守合同约定,保证煤炭数量、稳定价格,但是不排除煤炭质量会下降,采用降低煤炭发热量、提高含水量等手段。
其实,煤炭合同履行率主要取决于煤炭市场状况的好坏。当前煤炭市场供需较为平稳,煤价稍有下降。秦皇岛煤炭网数据显示, 8月16日至8月22日山西朔州、大同地区部分煤矿价格小幅下调。大同6000、5800、5500大卡发热量动力煤价格分别为620元/吨、595元/吨、580元/吨,朔州4800大卡发热量动力煤价格为410元/吨,与上周相比普降10元/吨。
北京长贸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腾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合同执行率会相对较高,发改委合同检查想必也能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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