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09时16分报道,国家安监总局昨天(25日)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详细内容连线中央台记者汪群钧。
矿企要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完善领导下井带班档案
主持人:公开征求意见的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做了哪些规定?
记者:这规定首先要求矿山企业要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把领导下井带班和考核奖惩是要挂钩起来的,并且完善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对外公告接受监督,第二是规定矿山企业在每月的5号前把上一个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考核结果向安检部门以及上级部门单位来报告。第三,认真的填写下借带班交界班的记录把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它的处理情况主要的注意事项等等都要一一的记录并且存档起来。更重要的一条就是刚才你说的井下作业人员在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时候,在重新汇报之后可以拒绝下井,有拒绝下井的权利,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矿工也有提前升井的升井权。
新政要求:“工人三班倒,领导三班见”将成常态
主持人:应该说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不是新举措了,安监局这回再次公开征求意见都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记者:煤矿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其实并不是新举措,事实上早就有规可循的,国务院五年前就要求矿领导原则上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四次,煤炭大省山西省当时也曾经出台了关于规范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要求所有的矿企领导要井下带班跟班作业,但是这一规定在各地并没有执行到位,落实情况并不是太好。
上个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当中也再进一步的强调了实行领导干部带班的制度,较之以往,这次规定有三点不同,第一是规定所有的企业都要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工人三班倒,领导要三班见,第二是明确规定矿领导和工人是同下井同升井,过去要求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是轮流下井带班,现在是要求更严格了。
第三是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对没有认真执行这一制度的企业管理人员要按照擅离职守来论处,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话可能还会追究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很明显这次再次的公开意见意图非常明显,那就是要试图通过强化领导带班下井的制度的落实来遏制矿山安全事故的多发。
来源: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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