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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与矿工上下井”拟写入法规

2010/8/30 10:38:33       


煤矿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有望写入即将出台的《湖北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日,从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该《规定》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领导应与矿工同下井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带班制度。
  
  井工开采的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的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值班。
  
  在上周五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副省长段轮一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摘掉湖北省煤矿百万吨事故死亡率全国最高的帽子。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员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企业须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矿企应为工人买保险
  
  此外,《规定》还要求,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企业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高温季节企业应当为生产岗位员工提供清凉饮料,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矿企违规作业或被罚3万
  
  违反本《规定》中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未按规定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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