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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煤炭价值580万 燕山“恶势力”团伙获刑

2010/9/19 10:23:47       

   以刑满释放人员陈春雷等为首的12人“恶势力”团伙,在国家煤矿地界里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作恶多端。9月17日上午,北京市房山法院以非法采矿罪等罪名,一审判处陈春雷等有期徒刑九年半到两年。其中陈春雷被捕前还是原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册村经联社的副社长。 

    陈春雷、焦永庆(别名焦老四)、王记林、石永利等均为刑满释放人员,上述人员多在监狱里相识,出狱后陈春雷和焦永庆等商量开山挖煤挣钱。 

    据指控,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间,陈春雷、焦永庆、王记林预谋后,与石永利等人在未取得国家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长沟峪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喜鹊窝”地段,雇佣大型机器,擅自盗采煤炭,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陈春雷、焦永庆、王记林于2008年11月7日被抓获,石永利于2008年11月16日被抓获。 

    经北京市天地鸿图测绘有限公司、北京市地质研究所核查,陈春雷、焦永庆、王记林盗采的煤层位于长沟峪村南西方向,在长沟峪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3人合计盗采的煤炭质量为23 503.52吨。经北京中海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煤炭每吨价值人民币248元,被盗采煤炭共计价值人民币580余万元。

    一直在山上给陈春雷和焦永庆干活的王某作证说,因为是盗采国有煤矿的煤,山上采煤的地方常有长矿保卫科的人和警察上去检查,每次一查他就往山上跑,防止被抓。长沟煤矿的工作人员证实,私挖乱采对长矿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影响,更严重的是导致矿区的矿井透水。 

    法院审理认为,陈春雷、焦永庆、王记林等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据此陈春雷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焦永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王记林、石永利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半到两年不等。昨天同时被判的还有另外两起非法采矿的黑矿主刘杰和果海峰。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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