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联合印发上海市电力工业上大压小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规定,本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继续按照关停前上网电价转让发电量指标。现就2010年有关机组转让价格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停补偿结算电价。2010年南市发电厂8#、9#、10#机组关停补偿结算电价为每千千瓦时89.52元(不含税,下同);吴泾发电厂4#、5#机组结算电价为每千千瓦时112.68元,6#机组结算电价为每千千瓦时125.71元;杨树浦发电厂11#机组结算电价为每千千瓦时23.58元,9#、21#、22#机组结算电价为每千千瓦时14.19元;闵行发电厂8#机组结算电价为每千千瓦时60.74元。
二、替代发电结算电价。2010年替代电厂替代发电结算价格以上一年度变动成本为基础确定。有关替代电厂具体结算价格详见附件。
三、转让电量。各有关电厂结算的关停(替代)发电量,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本市发电量预期调控计划的批复》(沪发改能源[2010]049号)规定执行。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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