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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林:完善矿业权市场退出机制

2010/10/18 16:18:48       

  矿产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和矿业权市场化,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大变革。自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矿业权市场已经基本形成了正常运转的体系。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自2002年以来,全国大力推进整顿和资源整合,一些建设规模小,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矿山在整顿中予以关闭,有力地促进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利用。但是,原有的政策不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重准入轻退出、重有偿轻赔偿和补偿的弊端凸显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矿业权投资人的权益,也影响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退出机制,解决关闭矿山退还矿业权人所交矿业权价款的政策障碍”的原因:

  一是退出机制不完善。因政策性关闭或不予发证的矿山,矿业权人退不回已交矿业权价款。有两种情况:一是矿业权申请人已办理了矿业权有偿手续,交了矿业权价款,因有关产业政策的调整,停止向矿业权申请人发放许可证,矿业权人要求退还矿业权价款,财政部门以没有相关政策为依据,不予办理退款。例如,湖北省2005年受理的13个煤矿探矿权,在2006年完成了价款评估并与国土资源厅签订了有偿出让合同,其中7个项目已交矿业权价款,全部进入财政专户。2007年因煤炭产业政策调整,这些项目一直没有发证,

  不少矿业权申请人表示愿意退出,但要求退还已交价款,省相关部门以无政策依据不予办理退款手续。其次是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矿山,在资源整合中予以关闭,矿业权人要求对固定资产予以补偿得不到落实,特别是要求退还已交矿业权价款或按照消耗资源比例退还部分矿业权价款均得不到落实。

  二是矿业权价款管理政策不完善,阻碍了矿业权市场建设。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4]197号)、财政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等文件中,均没有明确当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政府部门不能履行与矿业权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时,如何退还矿业权人价款的办法,客观上形成了只要进入财政的钱,想退却不能退的霸王规定。为此建议:

  一是要完善矿业权市场退出机制。

  矿业权市场化以后,代表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着双重角色,既是管理者,又是矿业权出让方与矿业权使用方的合同履行者。建议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特别是退出方式和退出经济补偿政策。

  二是要制定退还矿业权价款的条件和办法。

  建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完善关闭矿山,退还矿业权价款的办法。已交矿业权价款的项目,因政策调整政府部门不能履行合同时,退还矿业权价款的办法,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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